近日,我區出臺《關于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從負責具體工作的部門或機構、案件線索篩查、索賠啟動、顯著輕微案件判定等12個核心維度細化制度,為我區生態保護筑牢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屏障。
我區自2018年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以來,已探索形成“分類精準、程序規范、修復有力、協同高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體系,累計辦理賠償案件188件,其中重大案件13件,重大案件辦結率達100%。隨著實踐推進,“顯著輕微案件怎么界定”“涉及多個部門的案件由誰來辦”“相關文書制作不統一”等問題逐漸成為改革“堵點”,本次出臺的《實施意見》以問題為靶心,推出多項突破性舉措。
在案件判定上,《實施意見》明確“顯著輕微案件”判定標準。生態環境損害金額(不包括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在1000元以下的,或存在“顆粒物廠界無組織排放超標后24小時內完成整改、廠界濃度不再超標的”等4種未造成明顯影響情形,可認定為“顯著輕微案件”。同時劃定“例外條款”,凡符合損害區域為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內的案件,或賠償義務人2年內再次發生損害等4種情形,即便符合顯著輕微情形,仍需啟動索賠程序,避免“輕罰”縱容環境破壞。
在負責具體工作的部門或機構方面,《實施意見》進一步厘清權責邊界,設區市政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案件,涉及多部門的案件,賠償權利人可指定改革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同時,要求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案件線索的全面篩查,建立“自下而上線索篩查報送+跨部門移送”機制,破解“線索碎片化”難題。針對重大案件管理,《實施意見》不僅明確“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等納入重大案件的情形,由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統籌建立全區重大案件臺賬,市級部門每月底報送辦理進展;對啟動超過180日未辦結的重大案件,要求相關部門及時向賠償權利人報告,嚴防“久拖不辦”。
此外,《實施意見》還明確鑒定評估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以及設區市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法院、檢察院需建立完善專家庫或專家委員會,引入信用評價和動態更新機制并定期培訓等內容,從案件啟動、調查、修復到歸檔全流程形成閉環管理。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新規既是對前期改革經驗的總結,更是對實踐痛點的精準回應,將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從“有制度”向“提效能”升級,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寧夏方案”。(記者 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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