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推動電力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日前同區內相關市場成員制定了《寧夏電力市場不平衡資金管理辦法》,對電力市場不平衡資金的產生、計算、分攤、管理機制進行規范。
“電力市場運行中,由于省份間市場與省內市場價格不一致、市場經營主體中長期簽約比例不達標、市場化發電與用電偏差等因素影響,發用兩側市場結算存在資金虧損或盈余。”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說,這次制定的辦法明確了不平衡資金類型劃分、市場成員職責分工,同時規范省份間外購電差額電費、超額獲利回收電費、市場化購售電差額電費等方面的管理標準。
辦法明確,不平衡資金分為三類,其中省份間外購電差額電費是指區內電力供應緊張或為促進跨省份新能源消納時,由電網企業代理購入省份間電量,購入價格與區內電力市場價格不一致產生的費用;超額獲利回收電費是指市場經營主體交易電量與實際上網、下網電量偏差超過一定比例,且通過偏差電量獲得收益時,向市場經營主體回收的費用;市場化購售電差額電費指市場運營過程中考慮發電方與用電方電能量電費、省份間外購電差額電費以及超額獲利回收等電費后,購電費與售電費之間的差額費用。
辦法將電力運行時段劃分為供需緊張時段和平衡時段,實行差異化交易策略,其中供需緊張時段優先中長期外購電,缺口部分低成本采購短期電量,仍不足則啟動應急措施;平衡時段根據新能源消納情況決定是否購電。費用分攤方面,遵循“誰產生、誰負責,誰受益、誰承擔”原則,發電企業按欠發電量、用戶按超用電量承擔費用;送購統籌產生的差額由參與外送的發電企業按收益比例分攤。對發電側、用戶側中長期交易電量與實際電量偏差比例超過限制,且超額部分產生收益時,對該部分收益進行回收,回收系數暫定為1。因不可抗力或電網運行需要產生的偏差獲利,經主管部門批復可豁免。市場化購售電差額電費為售電費與購電費的差值,其中售電費含用戶側交易、偏差、外購差額、超額獲利回收及外送電量電費等;購電費包括發電側交易、偏差、外購差額、超額獲利回收及外購電量電費等。費用分攤按經營主體月度結算電量比例執行。
辦法還明確了信息披露與異議處理原則。電力調度機構按時發布月度及日前電力供需、缺口時段、外購電價格預測等信息,向主管部門報告短期交易情況;交易機構按月公示資金計算及分攤情況,實現月結月清。經營主體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交易機構須在規定期限內答復。(記者 姜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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