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640000/2025-00004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
責任部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時間: 2025-01-12
標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5-01-22
發文字號: 寧政辦規發〔2025〕1號
有效性: 有效
>寧政辦規發〔2025〕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全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水資源稅適用稅額,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為基礎確定,具體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執行。
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
我區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9%。
城鎮公共供水工程包括向城鎮供水、工業園區供水的集中供水工程。
三、冷卻取用水(含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水量×適用稅額
四、除水力發電、疏干排水和城鎮公共供水外,對取水量超過取水計劃的,超出2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稅額標準的200%征收;超出20%(含20%)不足40%的,超出部分按稅額標準的300%征收;超出40%及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稅額標準的400%征收。
除《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不繳納水資源稅、第十六條以及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免征水資源稅的情形外,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按適用稅額的400%征收水資源稅。
五、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部分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對象1萬人以上,并由企事業單位運營的農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六、水資源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履行水資源開發、節約、保護、管理職能等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七、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不計入自來水價格,在終端綜合水價中單列,可標注為“水資源稅相關成本費用”,并可以在增值稅計稅依據中扣除。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終端綜合水價結構逐步調整到位,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水資源稅有關事宜,按照本《通知》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政辦規發〔2023〕3號)同時廢止。其他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