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0014349640000/2025-00082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
責任部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成文時間: 2025-09-19
標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5-10-13
發文字號: 寧政規發〔2025〕3號
有效性: 2025年11月1日至2030年10月31日
>寧政規發〔2025〕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征收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及補償安置行為,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三條??土地征收及安置補償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開原則,保障被征地權利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申訴權,確保被征地農民及時足額獲得補償、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土地征收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確保土地征收工作依法依規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征收土地工作方案,規范有序開展征收土地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依法及時公開土地征收相關信息。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需要公告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土地補償費用支付情況等需要公示的事項,應當通過有利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
第二章 土地征收批前程序
第六條 需要征收土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及時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七條??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召集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相關權利人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查明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參與土地現狀調查的各方共同簽字確認。
第八條????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及時參加現場調查、清點、確認;不能參加現場調查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權利人既不參加現場調查也不委托他人的,或者到場參加調查但不簽字確認的,參加調查的單位如實記錄現場調查結果,共同簽字確認,并對調查結果妥善保管。
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及時公示,并載明異議反饋渠道和復核單位,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權利人對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復查申請,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形成評估報告并按規定備案。評估結果應當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蓋章確認,作為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
第十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土地現狀調查情況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林草等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依規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及時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申請聽證權利和渠道等內容。
第十一條??過半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是否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認為需要修改的,修改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原公告的范圍和方式重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等材料辦理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能到場辦理補償登記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的,根據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其登記補償內容。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登記結果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和落實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和擬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等相關費用,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相關費用未足額落實到位的,不得申請征收土地。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所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因征收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等。擬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應當組織有關單位依法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其中,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比例應當達到100%,與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協議比例不得低于90%。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具體情況,并保障其合法權益。
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中單獨予以說明。
第三章 土地征收報批
第十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及聽證、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等前期工作,并落實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等相關費用后,方可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請。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征收土地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申請報批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應當對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三)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四)是否依法足額落實土地補償安置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等相關土地征收費用;
(五)是否符合現行有效的建設用地控制標準和節約集約用地標準;
(六)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
(七)是否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有關要求。
第十七條????除國家和自治區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兩年內未提出的,應當重新啟動土地征收批前程序。
第四章 土地征收批后程序
第十八條????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及時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條??對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時足額撥付至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賬戶,將農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其所有權人賬戶,將搬遷、臨時安置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搬遷人、被安置人賬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撥付至當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第二十條 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結果,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應當載明土地征收批準情況、土地使用權人的基本情況、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補償安置的內容、補償決定的依據以及救濟方式、交出土地期限、騰退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期限等內容。
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足額撥付到位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或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規定交出土地、騰退房屋及其地上附著物。未足額撥付到位的,不得要求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交出土地、騰退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
對未按規定交出土地、騰退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后,按規定作出責令限期退出決定,并告知權利救濟渠道。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交出土地、騰退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由作出有關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標準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應當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依法依規執行相關程序。
第二十四條 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困難群體就業援助范圍予以幫扶。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向有就業意愿和培訓需求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一定的公益崗位,扶持被征地農民就業。鼓勵、支持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在貸款等方面享受城鎮失業居民的優惠待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林草等有關部門加強土地征收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將實施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等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表、照片、單據等檔案資料整理歸檔并保存,確保土地征收過程中所有行政行為有據可查。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土地征收工作管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應當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對土地征收材料弄虛作假、未依法依規開展土地征收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依法通過寧夏征地信息公開查詢系統、當地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土地征收信息。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等相關權利人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復文件不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答復主體,具體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辦。
第三十條 自治區征收土地操作規范以及自治區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表、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等示范文本,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